機房服務條款
第一條、總則
本條款適用於 CheapServer 旗下之機房網路租用及代管服務,當您開始使用相關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條款的所有內容,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租賃與購買人需年滿法定年齡 18 歲,若未滿法定年齡者須依規定提交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並遵守本服務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條、條款標的
本服務之服務內容以 CheapServer 機房機櫃空間租用標準產品服務規章說明或產品服務網站(store.cheapserver.tw)所公告內容為準,CheapServer 保留產品服務規格修改之權利。
客戶申請本服務時,由 CheapServer 依客戶需求指配網路主機、專屬固定 IP 位址,以及機架空間。
客戶租用本服務之同時須遵循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下列資料:
企業用戶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影本。
個人用戶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及健保卡或駕照影本。
第三條、機房地址與更動
CheapServer 提供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所示基本機架及設備供客戶放置代管設備。客戶如有超額或特別設備指定使用,則 CheapServer 得加計費用。
倘因機房管理需求,CheapServer 得更動代管設備放置之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客戶同意配合辦理,如係更動機房地點,CheapServer 將於三十日前通知客戶。
第四條、設備維護
客戶於代管設備進駐前須提供明細清單供 CheapServer 確認,並於代管設備標記可資識別之資產記號。
客戶對於代管設備及系統之正常運作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CheapServer 就代管設備故障及系統運作錯誤造成之損失不負擔任何責任與賠償。
第五條、啟用及異動
客戶應於收到進駐通知之日起二週內交付代管設備清單,並將代管設備進駐 CheapServer 機房,如未於期限內進駐,如由 CheapServer 協助玩成,則由 CheapServer 訂定上機時間與交付時間。
代管設備進駐 CheapServer 機房同時,由雙方共同派員進行連接測試,並以連接完妥日為本服務之啟用日。
如經測試發現有未能連接等問題,經雙方協力仍無法於十四個工作天內改善者,CheapServer 、客戶雙方均得取消租賃,客戶須於解除日起三日內為搬離代管設備等回復原狀措施。
客戶就代管設備如有異動需求,應填具相關表單配合 CheapServer 規定辦理。
第六條、特別約定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CheapServer 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或契約,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濫發電子訊息蓄意攻擊他人設備之情事者。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影響 CheapServer 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其他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CheapServer 得針對客戶的異常資訊流量進行限制、阻斷及停止服務,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CheapServer 不負賠償責任。
CheapServer 僅提供本服務之相關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客戶之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CheapServer 不負賠償責任。
客戶應遵守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所禁止之行為。
客戶如違反前項規定,除應自行負責外,CheapServer 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服務,並停止代管設備之對外連線,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客戶不得非法或在未經 CheapServer 事前書面同意下,轉售、轉租或以任何形式給予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如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客戶自負,概與 CheapServer 無涉,同時要對 CheapServer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機房管理
客戶為維護代管設備而需進入機房時,應事先書面通知並與 CheapServer 人員預約時間,由 CheapServer 人員陪同進出,並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及 CheapServer 合作機房機房管理之規定。
CheapServer 機房或合作機房提供代管設備之防止盜竊、毀損之簡易維護;如依客戶指示為重新開機、操作等行為因而造成設備運作損害時, CheapServer 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代管設備進駐或搬離機房時,客戶須經 CheapServer 人員確認核對其型號、數量、資產編號等清單,方可進駐或搬離。
客戶如有委託 CheapServer 代收貨物之需求時,應於到貨日至少一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CheapServer ,並告知貨物名稱、件數及單號;如貨物件數達五件以上,或係為大型貨物(單邊長度大於2米或單一貨物重量高於500公斤),應於到貨日至少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CheapServer ,以利安排暫存空間放置,惟 CheapServer 得視情況與客戶協議貨物代收時程與暫存空間安排事宜之權利。若前述通知到達時間係服務提供地當地時間下午5時以後,則視同該通知為次一工作日到達。
CheapServer 不提供任何費用代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關稅、報關費、倉庫保管/逾時費、貨物費、運費等。
貨物如係屬違法、危險物品,CheapServer 不提供代收服務,如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均由客戶自負,概與 CheapServer 無涉,如造成 CheapServer 損害,並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委託之貨運公司應於貨物卸貨後將棧板移除,如無法移除,須提供地面保護材料。
CheapServer 不提供貨物拆箱服務,客戶如有需求,須另行申請 Level II 服務,並依申請書/合約所列之費用結算。
第八條、收費與計費期限
本服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計費方式如設備代管租用及異動申請書所示,客戶如有疑義,應於收到啟用通知日起算五日內通知 CheapServer,逾期則視為客戶已確認並接受本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客戶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租費等費用,CheapServer 於帳單到期日前一個月開立帳單向客戶收取次月份之費用,客戶應依 CheapServer 之通知於帳單到期日前以電匯或線上支付方式給付。客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受請款通知日起算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 CheapServer,逾期視為客戶完全接受,客戶方應依約按期支付費用。
客戶如逾期未依前項約定繳款,應自逾期之次日起算,至實際付款日為止,按日支付月利率1%之遲延利息,由 CheapServer 併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CheapServer 並得逕行終止對客戶之各項服務。
本服務計費以一個月為一期,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原因而終止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
本服務每月應收費用雙方同意依本申請書上所列之費用結算;CheapServer 對各項費用價格得為調整,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於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價格收費。
客戶於本服務期間屆滿前 30 日未以書面通知不續租時,本服務自動續約。
第九條、稅捐
客戶因本服務所產生之相關稅捐,客戶同意自行負擔。若依相關稅法規定需由 CheapServer 代收者,客戶同意 CheapServer 列入帳單中一併計收。
第十條、損害賠償與保險
本服務倘因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之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CheapServer 根據電信法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但將協助客戶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固網)廠商進行維修。
因 CheapServer 之因素致客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時間將不計費,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設備毀損,CheapServer 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CheapServer 對於代管設備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 CheapServer 之因素導致毀損或滅失,CheapServer 願負責賠償,惟賠償之方式限於重置與該毀損或滅失之設備相同型號之堪用品,若 CheapServer 不能或不願重置時,其賠償額須以該毀損或滅失之設備相同型號、相同年限之堪用品之重置價格為計算標準,設備之型號、數量以 CheapServer 機房管理部門所登記之客戶設備進出登記簿為依據,但賠償上限以當月代管服務費用為上限。
雙方同意,CheapServer 於本服務之全部賠償責任,以前項約定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害、營業損失或其他任何損害,為保障自身權益,客戶應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保險。
第十一條、終止效力
CheapServer 自申請書及服務終止日或客戶依本條款第八條第 3 款終止服務日起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拔除電源並將代管設備自機櫃架上移除等),如因此造成客戶通訊中斷或資料流失,CheapServer 不負任何責任。
客戶應將應付未付之費用於終止日以現金或線上付款方式全數結清,代管設備之保管費則結算至設備完全遷離。
客戶應於終止日起算一週內,將代管設備搬離,但客戶未能結清帳務前,CheapServer有權拒絕客戶搬離代管設備之請求,且得經 CheapServer 於催告後三日內未給付時,依次款客戶拋棄所有權之方式處置,CheapServer 並有權逕自沒收或處分代管機器之一部份或全部做為客戶債務之清償。如代管設備非客戶本人所有,則 CheapServer 於通知客戶三天後,留置物所有權移屬於 CheapServer 所有。
客戶逾期未遷離代管設備,視為拋棄代管設備之所有權,CheapServer 不負保管責任,並有權更動其放置之位置或逕行以廢棄物處理,代為處理費用由客戶負擔。
第十二條、變更配合事項
CheapServer 如因法律與行政或司法機關命令、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份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客戶,客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客戶因本申請書及契約條款所填列之資料,CheapServer 得於業務所需範圍內使用,於本服務終止或屆滿後亦得使用。
第十三條、個資保護
CheapServer 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並僅於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最小必要範圍、目的內使用前揭個人資料,客戶使用服務時,視同客戶同意 CheapServer 依前述範圍及目的內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除本條款另有規定或客戶按照法律規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或歐盟之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要求行使相關權利,或有下列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查詢外,CheapServer 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客戶依據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在不妨礙 CheapServer 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得行使下列相關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
於歐盟境內設籍或有住居所之個人得依據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且在不妨礙 CheapServer 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範圍、目的內行使下列相關權利:資料主體之接近使用權、資料更正權、資料刪除權(被遺忘權)、資料處理限制權、資料可攜權、資料拒絕權。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
CheapServer 保留修改本條款的權利,修改後 CheapServer 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客戶。
客戶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紛爭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另行公告之條款或相關規定亦均併入屬於本條款之一部分。
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 CheapServer 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辦理。
首次發佈日期:2024/10/27 更新發佈日期:2024/10/27
CheapServer 行政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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